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拘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住湖南省长沙市**栋**室。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8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及聂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系浙江杭州丰程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受浙江省杭州市汇隆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到宁夏同心县收回牌照浙D*****的路虎越野车,于2015年8月15日16时许,在宁夏同心县内将准备驾驶浙D*****路虎越野车的被害人马某某强行控制在该车上,并强行将其驾驶的浙D*****路虎越野车开走,其间,将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致伤,并将马某某的苹果手机砸毁,马某某被非法拘禁约2小时后,被告人在固原市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将马某某放下车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手机价值3960元。

案发后,曹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赔偿协议、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聂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沙 磊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册、光盘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