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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拘禁)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址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7日下午,曹某某以伤害王某某的家人并用其与王某某的亲密照片威胁王某某离婚与其结婚,当日19时许,曹某某与王某某在曹某某驾驶的辽B****2号蓝色解放牌货车上见面后,曹某某先后两次用布条将王某某进行捆绑不让王某某离开,并在王某某挣脱曹某某的控制往公路上跑时,曹某某先后三次将王某某拽回,直至5月28日10时许,曹某某将车放在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顺康大药房门前时,王某某向路人呼救,路人报警后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才脱离曹某某的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菜刀一把、OPPOA3手机一部、布条两段。

2.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淼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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