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8********,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组,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7年6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曹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无法传讯到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其窝棚内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曹某某居住的窝棚门口右边的角落查获枪支一支。2017年8月10日,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明知是枪支而故意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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