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人曹某某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8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2时许,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焦岗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曹某某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把。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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