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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淘宝网、闲鱼购买枪状物零配件、工具后进行组装或改装。2020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镇**小区**楼**号其住所内,被民警当场查获枪状物若干支及零配件、工具等物品。经鉴定, 2支涉案枪状物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25J/cm2、2.29J/cm2。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涉案枪支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搜查及扣押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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