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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曹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西**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吸食冰毒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8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0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携带从“小勇”(未找到)处购买的冰毒到唐山市丰润区安联水晶城小区找杨某某时,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在**小区**楼**门**室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曹某某上衣口袋内查获其所携带的毒品疑似物一袋,毒品疑似物总重为19.61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权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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