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龙潭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至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从酉阳县龙潭镇赵庄广场附近的马路边拾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后在其家中将所拾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装成42小包。同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用棕色挎包、小透明塑料袋、黑色电子烟盒等包装的晶体状物品42包,净重分别为0.16克至9.88克不等,共计净重47.62克。经检验,上述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秤、挎包、毒品包装盒、毒品包装袋、毒品42包的照片;
2尿检报告、户籍信息、自述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抓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田智敏
2020年3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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