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办**村**组**号**室。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于2010 年被枝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 年12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枝江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枝江市看守所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意见,本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2月2日,枝江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位于枝江市**街办**村**组**号**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经搜查,民警在其一楼东卧室的衣柜左边格里一个棕色挎包查获两袋用蓝色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的圆形片剂、十八小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白色晶体和一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白色晶体。在其一楼东卧室衣柜中间格下查获一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白色晶体。在其一楼东卧室衣柜中间格西服口袋内查获五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白色晶体、右边格睡衣口袋内扣押一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封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78.65克,圆形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8. 85克。上述毒品共净重187.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一台、分装袋若干、手机一部;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尿液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3.证人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搜查视频、手机提取电子数据;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权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枝江市**街办**村**组**
号**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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