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7时许至2020年7月8日8时许,在沅江市外湖禁渔期内,被告人曹某某在沅江市南洞庭**场**洲管理区**湖大堤外水域(禁渔区)放置“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共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各类鱼共计3.04千克,曹某某于7月8日被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曹某某用于非法捕捞的“地笼网”属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政府通告等书证;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渔具鉴定意见。
5.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禁渔期于禁渔区以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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