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城**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钟祥做水产生意的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枣阳收水产时认识了被告人曹某某,让其帮收野生动物,发到钟祥给王某某,曹某某便在张贴收购广告、名片,在一个月左右收购了野兔、鸟类和蛇,并将这些动物封装在七个泡沫箱内,准备运给王某某。10月22日早上6点左右,曹某某将该七件泡沫箱装上车,拉到枣阳汽车站内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枣阳至钟祥客车旁,告知其箱内为冻肉,到钟祥后,有人会去接货,按照20元一箱的价格付运费,并让余某某带7600元货款回来。7时许,余某某的车辆行驶至吴店高速路口附近被查获。经检查,该七件泡沫箱内共有野兔(死体)132 只、麻雀(死体)3266 只、野生鸟类(死体)166 只、乌梢蛇103 条(101条活体,2条死体)、鹰1只。经鉴定,鹰为隼形目鹰科的其它鹰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其他野生动物均为省级保护动物。
2019年10月29日,曹某某主动到枣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野生动物照片等物证;2.宣传单、名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6.监控录像;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某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电话13387213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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