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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狩猎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道**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同年10月1日期间(禁猎期),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东北侧田地内利用诱捕器以及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捕获蓝喉歌鸲7只,暗绿绣眼鸟1只,红喉歌鸲1只,黄眉、树鹨等鸟类147只。经天津市武清区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上述品种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部分鸟类已死亡,部分鸟类被扣押后已予以放生。

被告人曹某某后被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及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颖

2020年10月22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区**道**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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