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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狩猎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汉族,不识字,无业,无户籍,租住在镇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自2020年3月底至4月上旬期间,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安山村三组桃树垭子、安山村二组庙梁子、山海村一组阴坡沟口山林内设置粘网,使用诱捕器播放画眉鸟叫声诱捕附近山林内栖息的野生鸟类,先后在安山村三组桃树垭子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1只、安山村二组庙梁子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2只、山海村一组阴坡沟口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2只,三次共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5只,后带回其租住地镇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楼,饲养在5个竹制鸟笼内伺机出售,2020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请商洛市野生动物保护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猎捕的5只鸟类为画眉鸟,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另查明,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商洛市全年禁止猎捕鸟类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到案经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兰某某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粘网猎捕野生画眉鸟5只,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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