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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案发时67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11月在自己庄的一条沟里拾到了一颗成熟的一颗罂粟壳,后曹某某将罂粟的种子撒在自家菜地,想等到罂粟苗成熟后当菜蒸着吃。2019年3月14日被夏邑县**派出所民警发现,经查共种植罂粟苗1228株,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罂粟苗进行了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1228株,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曹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刘庆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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