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47********,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2018年7月25日,因非法种植罂粟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巨日合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在扎鲁特旗**镇**村自家猪圈南侧的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一菜畦。2020年7月30日,扎鲁特旗禁毒大队民警在“禁种铲毒”排查行动中发现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当场抓获。经现场铲除、扣押、清点,曹某某共种植罂粟幼苗712株。2020年8月1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893号检验报告书检验,送检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信息、曹某某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鉴定人资格证书、录音录像资料制作说明;
2.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893号检验报告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罂粟71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曾因非法种植罂粟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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