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22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居委会**家属院**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门前菜园内和门口沟边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颍上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60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吕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及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提出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