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7********,汉族,文盲,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被告人曹某某在长垣市**乡**村自家院内的菜地里种植罂粟,作为青菜食用,经清点共计2670株。经云南瀕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曹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幼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瀕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等笔录: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花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长垣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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