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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汉族,不识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郯城人,住****村二组63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子王某某家院内种植罂粟幼苗,2020年4月21日,郯城县公安局归昌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检查,发现大量罂粟幼苗,随即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罂粟植株合计8032株。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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