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自2018年起在重庆市南川区**镇种植罂粟。2020年4月21日,南川区**镇**站工作人员发现曹某某种植的罂粟并随即报警至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经民警对曹某某种植罂粟的地点及曹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南川区**镇**站后山坡查获曹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约2平方米,共计527株;在曹某某住宅查获已风干的疑似罂粟植株6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在案的罂粟植株、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熊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易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 勇
检察官助理 汪俊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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