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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将罂粟种子种植于长葛市******,南席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2日巡逻至其家中时发现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清点共计4490株。后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原植物样品植株进行鉴定,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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