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3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从河南省泌阳县石湾乡一农户家中获得罂粟种子。2019年冬季,曹某某为治病决定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位于随县**镇**村**组家中左右两侧的菜园内,并进行松土、浇水,后罂粟逐渐成熟。2020年4月25日,万和派出所接匿名举报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8日,民警在村干部邱某某的见证下,铲除曹某某菜园内种植的罂粟并扣押,经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共计253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随县公安局送样(案件人曹某某)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曹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罂粟2530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彭俊轩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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