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苏州地区多个烟杂商店收购包括云烟、苏烟等多个品牌的正品卷烟,后加价向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经营的副食品商店销售牟利,累计销售数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0月7日,江苏省常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W****的汽车内,以及被告人设置的位于**街道**号的仓库内,查获包括南京、中华、云烟等各种品牌的卷烟共计1188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97080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用于销售牟利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被常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种品牌卷烟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收条、卷烟核价表等;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江苏省常熟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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