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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5********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本村,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 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汽油批发零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汽油并销售给望都县**乡**加油网点的刘某某和望都县**村的张某甲、张某乙夫妇,涉案金额共计153195元。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汽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琪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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