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邑市北孟镇曹戈庄村自己住处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被告人曹某甲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于2013年4月28日、2014年4月29日先后两次被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此后,被告人曹某甲仍继续非法行医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昌邑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场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宗(共40页),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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