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居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办团结村四组23号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2年6月12日、2013年5月23日先后两次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行医活动,被告仍然屡教不改,继续非法行医。2015年2月10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第三次对该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照片;
4卫生局证明
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目无国法,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且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6月23日
附:1、卷宗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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