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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行医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曾因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职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新兴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次。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感冒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451 号楼1 单元101 室曹某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获取职医师资格证书)非法经营的诊所就医,当时刘某某在呼吸急促,并告诉曹某某其心脏不好的情况下,曹某某给刘某某进行兑治疗感冒药,第一组克林霉素两支、盐水150 毫升;第二组丹参、维生素C 各两支、盐水150 毫升。在静点第二组时刘某某出现了不良反应,曹某某见此状况,驾车将刘某某送往市中医院急诊进行抢救。18时24分入院,经抢救,刘某某呼吸、心跳恢复后以昏迷待查收入内二科住院治疗,在转院途中病情再次加重,急送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8时54分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冠心病基础上,急性心肌梗死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在诊所内的静点过程,延迟、耽误了死者的治疗和抢救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新兴区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扣押笔录、药品无法检验说明、药品检验报告书、24小时死亡记录、打击曹某某非法行医情况说明、曹某某学历证明书等;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被害方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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