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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庄**村**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6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从赵某乙处租用烈山区古饶镇王引河刁山村赵桥南河段约500米处河堤河滩,用于储存非法开采的河砂,之后从“小路”(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艘采砂船,并由“小路”操作船只在河道内盗采河砂,将盗采的河砂抽排到上述租用的河滩内洗砂。在实施盗采河砂期间,于2018年2月初被淮北市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监察大队巡查发现,该局于同年2月9日对曹某某处以罚款30000元。后曹某某将采砂船及盗采未出售的河砂一并转卖给赵某丁(另案处理),后赵某丁、赵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继续在此河段盗采河砂。2019年4月10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盗采的10403.7m3河砂价值计728259.00元。同年4月11日,经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检测与分析:王引河刁山村赵桥南河段盗采河砂的行为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调查报告、说明等、烈山区古饶镇山后村王引河河滩工程测绘合同、地块土方测量报告、合肥田园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淮北市水务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丙、赵某丁、毛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检测与分析报告、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同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先后与他人盗采河砂,导致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况作恒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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