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 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以来,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路**厂背后民房一无名茶馆内,用扑克牌玩“跑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雇袁某某负责发牌抽水,陈某某负责望风,每一把一座押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以每一把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进行抽头牟利。其中9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该赌场参赌人员高某某在王某某处微信套现40000元,在何某某处微信套现12000元用于赌博,且52000元全部输完。2020年9月12日,该赌场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资四万余元,并将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江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1 年 1 月 12 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宜宾市屏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散件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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