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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宁某甲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宁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至8月19日间,被告人曹某甲、宁某甲及曹某乙、曹某丙、宁某乙(均在逃)经合谋后,共同出资在廉江市**镇**路**号**房旁边一平房内,以网络游戏内发送赌博广告的方式,在网络上招揽赌徒,并将赌徒拉入指定的QQ群,以“加拿大2.0”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徒可通过“地下城”游戏商家将游戏分转换成赌博分进行赌博,或者通过支付宝、钉钉、微信直接转账给被告人曹某甲、宁某甲及曹某乙、曹某丙、宁某乙上分进行赌博。经统计,被告人曹某甲、宁某甲及曹某丙、曹某乙在此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982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数据;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417

附:

    1、被告人曹某甲、宁某甲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扣押笔记簿贰本。

4、移送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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