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区**村**路**号,住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为牟利,经预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曹山村2队曹某甲自建房内,将从宋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的废漆桶、机油桶、涂料桶等溶剂桶利用粉碎机粉碎、清水冲洗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共计14.39吨。其中,被告人曹某甲负责联系货源及组织日常生产,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系货源、销路及提供技术支持。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废漆桶、机油桶、涂料桶等溶剂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甲经电话传唤后到案,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环境监察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称重说明、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等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宋某某等的供述;4.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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