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29日两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在南宁市青秀区**路**酒店发放色情卡片时,被南湖派出所民警肖剑带领辅警邓某某、邓某查获。在肖剑和邓某某查处曹某丙时,其剧烈反抗拉扯,导致肖剑右手软组织挫伤,邓某某左手手掌骨骨折;曹某丙看到曹某甲剧烈反抗时,亦对控制其的辅警邓某进行扭打,并从酒店前台拿笔对邓某进行戳刺。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晨程度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剑、邓某某、邓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视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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