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街**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院**栋**单元**室,无业。200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新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园**号楼**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新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民警陈某某、辅警王某某,前往新城区西北电力设计院电力医院家属院**栋楼**单元**层出警时,发现被告人曹某甲和曹某乙在互相厮打。民警陈某某对二人进行劝阻,但二人心生不满,借着酒劲辱骂、推搡出警民警,而后二人用拳对民警陈某某和辅警王某某头部、胸部进行多次击打。经医院诊断,陈某某双前臂、右肱骨软组织损伤,王某某全身多处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3.视频资料;4医院诊断证明;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曹某甲、曹某乙的刑事责任。曹某甲、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材料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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