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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曹某乙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住址: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曾因犯放火罪,于2004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嫖娼,于2009年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曾因为殴打他人,于2016年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0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住址: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曾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7年被颍上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赌博,于2015年被颍上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住址: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福祥,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亚辉,安徽省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队。曾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2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04年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居委会**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6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该局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路**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3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为恶势力,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曹某甲、曹某乙伙同汪某甲、曹某丙、张某甲、马某甲等人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镇逞强立威,扩大非法影响。为了聚敛钱财,获取非法利益,笼络团伙成员汪某甲、曹某丙、张某甲、李某甲在**镇开设赌场,后又在开发房屋过程中继续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曹某甲、曹某乙为纠集者,汪某甲、曹某丙、张某甲、马某甲、李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严重扰乱颍上县**镇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曹某甲、曹某乙应认定恶势力的纠集者,曹某丙、汪某甲、马某甲、张某甲、李某甲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其违法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等人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

(一)2009年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乙与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因为收割机收麦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争执,为此曹某乙当天晚上纠集人员持械到赵某甲诊所对赵某甲的诊所进行打砸,打砸物品的过程中曹某乙等人使用啤酒瓶将赵某甲的头部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

(二)2009年11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电话与田某乙约定在**村北门解决**村高速路口旁一处鱼塘承包权问题,后曹某甲纠集曹某乙、曹某丙等人驾驶三辆小汽车赶到**村北门,曹某甲、曹某乙等人下车持械对在此等待的田某乙、李某丙进行殴打,打架中曹某甲纠集人员驾驶车辆将李某丙撞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户籍证明,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汤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李某丙伤情鉴定意见书。

(三)2010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曹某丁得知其妻子魏某某与男同学在**区**饭店吃饭,心中不满,便于曹某甲一同前往,途中,曹某甲又纠集白某某、李某乙、田某甲,到达饭店后曹某甲、曹某丁、田某甲、李某乙、白某某五人使用啤酒瓶对刘某甲实施殴打,造成刘某甲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曹某甲、曹某丁、白某某、李某乙、田某甲户籍证明,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查询、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丁、白某某、李某乙、田某甲的供述;

5.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法医出具的伤情说明书。

(四)2010年前后的一天下午,曹某戊与曹某己在颍上县**镇**小学门口,因言语不和引发矛盾后,曹某己电话将情况告知其侄子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驾车在**十字路口拦截住曹某庚和曹某戊,曹某甲、曹某乙对曹某戊及儿子曹某庚实施辱骂,曹某甲持劈刀刀把对曹某戊及其曹某庚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庚、曹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五)2013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曹某乙携带刀具对正在颍上县**镇中心街**浴池洗澡的钱某甲实施殴打,致钱某甲的腰部被刀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

(六)2013年前后,在颍上县**镇**村**队,被告人曹某甲因与陈某甲讲话发生口角后,曹某甲及其随同人员杜某甲、鲍某某等人对陈某甲实施殴打,曹某甲持玻璃瓶将陈某甲头部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杜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二、曹某甲、曹某乙聚众斗殴犯罪的事实

(一)2016年1月12日晚上23时许,曹某甲等人在颍上县**KTV包间唱歌期间,曹某甲与欧某某因言语纠纷发生打架,当晚曹某甲纠集汪某甲、曹某丙、马某甲、张某甲在颍上县**公园找到欧某某,曹某甲、汪某甲、曹某丙、马某甲对欧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欧某某牙齿和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马某甲、张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汪某甲、马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2017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告人曹某甲为替朋友出气,纠集曹某丙、马某甲、曹某辛、马某乙等人到钱某丙家对钱某丙及其儿子钱某丁实施殴打,致钱某丙及其儿子钱某丁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丙、钱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马某甲、李某戊、曹某辛等人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三、曹某乙、曹某甲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一)2013年上半年,汪某乙在老家宅基地建房,曹某乙以汪某乙家门前的路是其所修为由找汪某乙索要十万元钱,汪某乙不同意,曹某乙就带人多次到汪某乙家威胁、辱骂汪某乙并不允许汪某乙建房子,汪某乙为了能顺利建房,被逼无奈给了曹某乙十万元现金,2019年5月份,曹某乙分两次退还汪某乙现金90000元。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

(二)2012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在**赌场因为赌博输钱,迁怒在赌场没有参赌的钱某戊,让钱某戊支付其所输钱款,钱某戊因害怕遭到曹某甲等人殴打,事后支付给曹某甲4800元钱,2019年5月份,曹某甲让汪某甲通过微信方式退还钱某戊4800元。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四、曹某乙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14年前后,颍上县**镇**村**庄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准备盖房子,在施工时被当时在**庄开发房屋的曹某乙发现,曹某乙带人使用语音威胁等方式不让继续施工,必须购买自己开发的房子,张某甲在曹某乙等人威逼下花费160000元从曹某乙处购买房屋一套(两间两层半)。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房委托书等;

2.证人李某己、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五、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

(一)2008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颍上县**村**庄,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不低于十五人,抽头渔利至少五千元钱,赌场开设时间10多天,共抽头渔利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

(二)2008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纠集李某甲、曹某丙在颍上县**镇**村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不低于二十人,每场赌抽头两千余元,赌场开设持续五天时间,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壬、马某丙等证言;

2.被告人曹某乙、李某甲、曹某丙的供述。

(三)2012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纠集李某甲、汪某甲、张某甲以推牌九的方式在颍上县**村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场抽头渔利五千余元,赌场持续开设10余天,抽头渔利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己、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张某甲的供述。

(四)2013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颍上县**街上汪某丙家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场抽头渔利1000余元,赌场开设至少三天时间,共抽头渔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汪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五)2014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纠集李某甲、汪某甲、曹某丙、张某甲在**镇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持续长达3个月,每场参赌人员至少15人,每场赌抽头渔利1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9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曹某癸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曹某丙、张某甲的供述。

 (六)2014年期间,在颍上县**铺**队钱某己家,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纠集李某甲、曹某丙、汪某甲在颍上县**铺**队钱某己家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至少15人,每场赌抽头渔利2000余元,赌场开设时间持续1个多月,抽头获利6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钱某己、杜某乙、杜某甲等人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曹某丙、汪某甲的供述。

(七)2015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纠集汪某甲在颍上县**庄子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不低于二十人,每场赌抽头渔利5000余元,赌场持续开设10多天,共抽头渔利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

六、曹某甲、曹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事实

(一)2009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乙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颍上县**镇**村原村部南侧、**社区村部南边、**村、**生产队等路口开发建房,造成基本农田13.4363亩、一般农田26.3386亩被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

5.鉴定意见。

(二)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颍上县**镇**村原村部南侧及**镇**村**庄开发建房,造成基本农田7.5387亩、一般农田3.7891亩被毁。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5.鉴定意见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汪某甲于2012年12月29日在颍上县**街道**路路口,对胡某甲进行殴打,致胡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以汪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七、曹某甲、曹某乙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1.2013年前后的一天晚上,在颍上县**镇卫生院北边**网吧杜某丙家,曹某甲因在饭店同杜某丙吃饭时心里不满让杜某丙下跪,杜某丙不满曹某甲让其下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曹某甲看见杜某丙发布的朋友圈后,当晚纠集李某戊、张某甲和另外一个年轻人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杜某丙实施殴打,造成杜某丙胸部受伤。

认定证据有证人李某戊、马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述。

2.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曹某甲、马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颍上县**镇卫生院门口路上,谎称车辆陷入雪中,电话李某辛送一把铁锨,李某辛持铁锨到达后,三人无故对李某辛实施殴打,后让李某辛带曹某甲等人到**找丈夫未果后,再次对李某辛实施殴打,后又开车将李某辛带到**往**去的路上,再次对李某辛实施殴打,致李某辛脸部、头部受伤,后李某辛跑脱。

认定证据有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等人的供述等。

3.2011年夏天的一天,在颍上县**镇粮站西边曹某甲开发房屋办公室内,曹某甲安排曹某丁将顾某某找到办公室,因顾某某不同意曹某甲、曹某乙占用自家土地开发房屋,曹某乙持拖鞋对顾某某实施殴打,曹某甲用手对顾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证据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丁等人的证言等。

4.2012年下半年,在颍上县**镇**村,因曹某甲想占用吴某乙家开设赌场,遭到吴某乙反对,曹某甲带的团伙人员使用拳头往吴某乙脸上打了一拳,造成吴某乙眼部受伤。

认定证据有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丙的证言等。

5. 2012年前后的一天,在颍上县**镇,曹某甲因在**饭店吃饭时对同桌吃饭的胡某乙言语不满,酒后回到**镇的曹某甲到胡某乙家楼下大声辱骂胡某乙,曹某甲见到胡某乙后使用铁锨对胡某乙头部实施殴打,造成胡某乙头部受伤。

认定证据有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汪某甲的证言等。

6.2014年前后,在颍上县**镇粮站门口,曹某甲等人无故对李某壬实施殴打,造成李某壬头部受伤。

认定证据有证人汪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等。

7.2013年11月19日晚上19时,在颍上县**镇曹某子家门口,曹某甲、汪某甲和李某戊酒后驾车行驶至**镇曹某子家门前道路时,以曹某子等人车辆停放不规范为由,曹某甲等人下车对曹某子等人进行辱骂,曹某甲、汪某甲和李某戊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曹某子同车人员实施殴打,造成裆部受伤。

认定证据有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曹某子的证言等

8.2012年的时候,在颍上县**镇**村,曹某乙伙同他人开发房屋,因刘某乙家人不同意曹某乙占用自家土地,曹某乙多次辱骂、威胁刘某乙及其家人,曹某乙在刘某乙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其家门窗卸掉。

认定证据有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曹某丁、白某某、李某乙、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聚众斗殴2次,寻衅滋事4次、多次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025亩,一般农田3.789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乙强迫他人购买其开发房屋1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寻衅滋事4次,多次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3.4363亩、一般农田26.338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丙参与聚众斗殴2次、寻衅滋事1次、多次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参与聚众斗殴1次、多次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聚众斗殴1次、多次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参与聚众斗殴罪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丁参与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参与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马某甲、曹某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曹某丁、白某某、李某乙、田某甲、李某甲、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马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丁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白某某、李某乙、

田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16册

3.该案扣押涉案车辆四辆,价值40余万,查封、冻结涉案钱款20余万,相关法律手续及文书在证据卷(十四、十六)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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