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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曹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村主任,住**村。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乙,曾用名曹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宁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被告人曹某乙、曹某丙在被告人曹某甲的授意下,以济宁**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济宁市**园林有限公司103万元发票为由要求济宁**置业有限公司给予赔偿,如果不赔偿就进行举报,并将事情闹大有损对方声誉相要挟,勒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乙、曹某丙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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