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钩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中旬,同案人曹某丁(已判刑)得知被害人曹某戊与他人承包山地种植桉树,此时曹某戊需要使用拖拉机运输桉树途经**村委会的村道,曹某丁顿生贪念,以车辆碾压村道为由向曹某戊索要财物。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三人明知曹某丁向曹某戊索要财物,仍然随曹某丁一起去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号小卖部门前,对曹某戊进行殴打,后因村民报警,才各自散去。事后,曹某丁向曹某戊索要人民币8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下午,曹某丁来到佛冈县**镇**村委会**号曹某戊家中,勒索得曹某戊人民币6000元,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三人未分得财物。案发后,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某丙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同案人曹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曹某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合共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含视像光碟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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