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斌,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陶坤玲,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办案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和被告人曹某乙系兄弟关系,2017年年底,被告人曹某甲开始利用微信在网上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向其下游客户微信名为张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销售发票,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146349.92元,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曹某乙见被告人曹某甲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可观,于是从2019年春节左右开始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利用其大哥曹某丙开的名为韶关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发票之外,还先后成立韶关市武江区**广告服务部、韶关市浈江区**广告设计工作室、韶关市**贸易有限公司、浈江区**广告服务部等四家公司用于虚开发票。被告人曹某乙以这五家公司名义虚开发票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84892.6元,通过微信销售给微信名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18455元,合计人民币2703347.6元,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曹某丙、谭某某、曾某某、熊某某、许某某、某某甲、张某某、 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处扣押涉案物品一批,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十三册及光盘十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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