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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住宁夏银川市**镇**室。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某甲多次在银川市兴庆区**酒店**房间、**大院**茶楼、**巷**茶楼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组织参赌人员赴澳门赌博,利用网络连线境外赌场赌博,并以“百家乐”、“梭哈”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曹某甲负责联系赌客并提供筹码,提供境外百家乐网络账户和密码登录相关网站视频连线“百家乐”赌场,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曹某乙等人“打露珠”、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等,曹某甲通过向参赌人员“放板”的方式收取利息并从中非法获利。涉案赌资554万余元、房产5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到2014年,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参赌人员吴某某、姜某某、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赴澳门赌场利用“百家乐”赌博的方式进行赌博。曹某甲通过洗码的方式非法获利。期间,曹某甲指使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便利服务,曹某甲为李某某、曹某乙提供往返机票及在澳门的食宿,并发放工资。期间,曹某甲在澳门赌场通过赊码的方式向澳门赌场的侯某某(另案处理)借款400万。曹某甲在无力归还侯某某赌债后,向在澳门赌场、银川国贸酒店的“百家乐”赌场欠其赌债王某某索要赌债,王某某将兴庆区**日用百货副食批发市场**号楼**区**号营业房、**路**区**号楼**单元**室及**号阁楼的房产过户至曹某甲的名下,将盐池县**镇综合批发市场的**号商铺过户至曹某甲名下。

2、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酒店**房间,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以“**固体废物资源有限公司”、“宁夏**绿色发展公司”的名义租赁的长包房内支设“百家乐”赌场,组织参赌人员白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电话联线境外赌场的方式赌博。期间,曹某甲负责联系赌客并提供筹码和境外“百家乐”网络账户及密码,并安排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负责记账、“打露珠”、给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

3、2015年,被告人曹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酒店**楼**(另案处理)的茶楼内,开设“梭哈”赌场,由曹某甲提供筹码等赌具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现场“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曹某甲以出码的形式给参赌人员放板非法获利。被告人曹某乙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便利服务,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POS机并为曹某甲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4、2015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及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银川市**大院**巷道**茶楼负一层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现场“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左某某在赌场帮助曹某甲换码、为参赌人员记账、发牌、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等。

5、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曹某甲、张某某、左某某等人在**大院**茶楼**包间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曹某乙、张某某、左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便利服务、提供扑克牌等赌具,马某某提供POS机并为曹某甲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6、2016年7月,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酒店**巷**茶楼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梭哈”、“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在赌场上帮助曹某甲换码、记账、给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服务。马某某提供POS机并为曹某甲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7、2017年,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路的茶楼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赌博。曹某甲提供筹码等赌具供利用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曹某乙在赌场上帮助曹某甲换码、发牌、给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等。

8、2017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左某某等人在**路**号一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等人利用现场“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张某某、左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记账、发牌、换码、给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等。

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24日至2月14日,被告人曹某甲为向党某甲(另案处理)索要债务,为逼迫党某甲的儿子党某乙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伙同杨某某、党某甲、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帮助党某乙戒毒为由,将党某乙拘禁在银川市金凤区**宾馆,曹某甲指使杨某某伙同他人轮流对党某乙进行看守。党某乙在曹某甲等人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加盖宁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章,后曹某甲等人让党某乙离开。

2、2014年9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为向夏某某索要赌债,得知夏某某驾驶车辆从盐池县返回银川的消息后,便指使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银川**高速出口等待夏某某的车辆出现,在看到夏某某驾驶车辆驶出银川**高速口后,杨某某便驾驶车辆尾随跟踪夏某某车辆至兴庆区**电影院附近,将夏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并将夏某某控制后将其带至金凤区**小区夏某某的家中。曹某甲、杨某某等人在夏某某家索要赌债期间,曹某甲对夏某某殴打。当晚,曹某甲等人在夏某某家中居住。后曹某甲等人将夏某某带至兴庆区**中学附近足浴店一包间内等多处地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12日。夏某某为偿还赌债,将房产过户至曹某甲名下后,曹某甲等人才将夏某某放回。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中宁县老公安局门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曹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曹某甲应当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曹某乙应当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李某某、曹某乙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曹某乙系自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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