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东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8日被抓获,2019年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现住高新区**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5日被抓获,2019年3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现住高新区**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0时左右,曹某甲、曹某乙、某某某、崔某甲、龙某某、李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高力渠新村川渝石锅鱼饭店内吃饭期间,曹某乙酒后滋事,将饭店包间内餐具等物砸毁,又到饭店大厅掀桌子时与耿某某发生争执,后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等人先后用拳脚或持木棍将耿某某打伤。经鉴定,耿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四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一根;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的说明、提取清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西安医专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3.证人许某某、崔某乙、解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常平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某某某、曹某乙、崔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木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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