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路**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曹某甲先后在金华市金东区**、**镇**商场等地,利用“1378”、“集结号”游戏平台,以低买高卖游戏分的方式为玩家提供上下分,进行非法牟利,曹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曹某甲从事赌博活动,仍受雇于曹某甲为其上下分,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曹某甲从事赌博活动,仍受雇于曹某甲为其上下分,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5月14日, 被告人范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镇**商场**店楼上**房间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2日, 被告人钱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镇**网吧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银行卡2张、U盾1个、电脑主机2台;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在互联网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甲、范某某、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被告人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电子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四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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