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8********,汉族,辽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场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6********,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场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曹某甲租赁辽阳市白塔区北工街众馨花园小区北面一楼的门市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事先由曹某甲出资经被告人贝某某帮助从网上购买了赌桌和赌具,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贝某某及丁某某(被不起诉)为赌局轮换发牌。自2020年4月9日至4月28日期间,共有贝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曹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曹某丙、郭某某等人在曹某甲经营的赌场多次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0万余元,曹某甲从中抽取红利,获利近20000元。被告人贝某某通过微信、电话为曹某甲招揽参赌人员以及曹某甲不在场时负责兑换筹码和结算赌资,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提供直接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曹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曹某丙、郭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电子数据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二份、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被告人贝某某为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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