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3********,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经商量盗窃后,由被告人曹某甲驾驶一辆湘MQ****号小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曹某乙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的出租屋门口,由被告人曹某甲和被告人黄某某下车入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出租屋内的一辆黑色脚踏电动车抬上面包车,被告人曹某乙在车上接应,三人合力将该电动车盗走。上述被盗电动车无法核价。
同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曹某乙驾乘上述小面包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门口,三人以同样方法盗走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脚踏电动车。上述被盗电动车无法核价。同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与曹某乙驾乘上述面包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的便利店门口,三人以同样方法盗走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脚踏电动车。上述被盗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三人将上述电动车盗得的三辆电动车销赃得款。
民警经侦查,于同月1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号厂门口路段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抓获。次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东公园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从被告人曹某甲处扣押了作案用的银色面包车一辆、螺丝刀两把、锯片两条、介纸刀一把、胶纸一卷、帽子两顶,口罩两个。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黄某某、曹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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