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现租住**镇**花园**号**单元**楼,**保险公司**分公司务工,群众,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4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冀A*****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西柏坡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塘路口时,因回头察看后排乘客情况,与主线与匝道交汇处护栏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本车损坏,曹某甲和乘车人曹某乙受伤,乘车人曹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曹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不当操作发生单方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幸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3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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