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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曹某甲,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鼓楼区**路**号,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87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C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城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拥军路交叉口时,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与推着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步行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1.户籍证明,接出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病案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航

检察官助理:白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鼓楼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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