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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正三轮摩托(悬挂P3020号牌),载乘员李某某、戴某某沿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小斛山林场林区山路行驶至下坡路段时,由于其车辆制动系统失灵、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戴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诊断说明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路某某、胡某某、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视听资料;8.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手机号151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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