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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带着其女儿从桂阳县城“上雷站”公交站台乘坐公交司机成某某驾驶的5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湘L3****)到终点站“沙坪村委会”。上车后曹某甲未主动投币,成某某提醒其投币,曹某甲身上无零钱便尝试通过微信支付未果,后又从钱包掏出一张5元人民币,成某某遂提醒曹某甲收取“柏树工业园”站台上车乘客的零钱找零,因上车乘客投币速度较快,曹某甲未收到零钱,最终公交车驶入终点站“沙坪村委会”。成某某要求曹某甲将5元人民币投入投币箱内,曹某甲投钱后未下车,成某某开车往前行驶,并告知曹某甲在前面站台收取上车乘客的零钱后再下车,曹某甲因不满收取零钱后还要绕回来便与成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曹某甲突然去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成某某紧急刹车与曹某甲继续争执近一分钟,成某某再次启动公交车,曹某甲又去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驶入了路边绿化带内受损。经认定,公交车车损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曹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保修单、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车损价格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曹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交车内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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