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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6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地打工,住江阴市**镇**村**里**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曹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8年,为驾驶半挂牵引车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停车场内通过墙上的办证电话购得一本名为曹某乙的A2驾驶证,后被告人曹某甲偶尔驾驶半挂牵引车并将该证放在身边备查。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江阴市**镇**大道**卡口路段时,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拦下检查,被告人曹某甲向民警出示其购买的A2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驾驶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照片等书证;

3.证人曹某乙、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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