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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单位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8ED****,单位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廊坊市永清县**镇**村,联系方式1509761****。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住廊坊市永清县******号,2014年2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经营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曹某甲经营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期间,未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假冒**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牌电机并予以销售,已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大量假冒**电机销售给李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中李某某销售给黄某某部分假冒“**”牌的电机,销售金额16万余元,销售给唐山**有限公司假冒“**”牌的电机1台,销售金额2097.34元,其余假冒**牌电机已经全部销售。案发后,扣押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95台假冒“**”牌电机,经鉴定价值162021元,查明的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共计非法经营金额3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电机等;2.书证: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10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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