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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逮捕。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曹某甲为非法牟利,通过爱回收APP购买二手OPPO、VIVO、小米、华为等手机,然后带到其位于龙岗区**街道**购物中心**号**店,交给工人进行测试、加工、组装,翻新好之后曹某甲将手机或直接卖给**公司,或拿到福田区**路**号**市场**号柜台由员工李某某直接销售。

经查,曹某甲将假冒OPPO、VIVO、小米、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销售给**公司,收到货款共人民币78691元。2019年7月12日,民警在龙岗区**街道**购物中心**号手机店、**市场**号柜台缴获曹某甲尚未销售的假冒OPPO、VIVO、小米、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共82部,经鉴定及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3074元。从上述地点缴获的五本账本中,其中三本有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销售记录,经统计共计人民币516340元。(其中黄色封皮账本系李某某记录,因其有转账记录,以转账记录为准,故未对黄色封皮账本数额进行统计)。员工李某某转账给曹某甲的微信及支付宝记录共计人民币16360元,另外,曹某甲在福田区**路**号**市场**号柜台现场收取了客户购买手机的钱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未授权声明、转账记录、账本、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量刑建议书》;

3.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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