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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人曹某甲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罚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曹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8mg/100mL血。

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认定,上述涉案车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查纠违法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认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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