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30日晚,其与曹某乙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饭后,曹某甲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乡村民王某某家,因借贷矛盾与王某某妻子发生争执,王某某到家后报警。经鉴定,曹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65.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曹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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