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村。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醉酒驾驶“欣鹏”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沧县**镇**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曹某甲及乘车人曹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从送检的曹某甲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8mg/100ml;经事故认定,曹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处警综合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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